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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所
轄管業務

高雄區監理所受理民眾辦理車輛汽、機車領牌、異動、檢驗,駕駛人考照、運輸業管理、稅費管理及違規處理等監理業務之服務及其相關作業。

基本資料
  • 負責人︰李瑞銘
  • 職稱︰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所長
  • 電話︰07-7711101
  • 傳真︰07-7711103
  • 員工人數︰339人
  • 電子信箱︰khmv_rcv@thb.gov.tw

沿革

民國三十五年八月一日
臺灣省公路局由臺灣行政長官公署交通處鐵路管理委員會汽車處改組而成,負責接管公路運輸業務。同時代辦交通部公路局委託之公路監理行政工作。
民國三十六年五月
臺灣省政府成立後,隨之改名為臺灣省公路局,隸屬交通處。
民國三十八年
增設工務處,掌理全臺公路工務業務,自此公路局之業務包括工程、運輸、監理三大部門。
民國四十一年
公路局將監理與運輸業務劃分管理,隨同成立高雄區監理所。
民國五十五年
改名為公路局第五區監理所,設檢驗課、考驗課、稽查課、總務課,並於所轄區域設屏東、臺東、澎湖、旗山等四個監理站。
民國五十九年
改名為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
民國七十年九月
增設屏東監理站恆春分站。
民國七十二年
高雄區監理所改設第一課、第二課、第三課、第四課。
民國七十四年
因應時代之進步增設電子作業室。
民國八十六年五月
將電子作業室改為資訊課,同年六月增設第五課。
民國八十八年一月
增設第六課。
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
依臺灣省政府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交通部公路局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一條規定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暫行組織規程,機關改隸為交通部所屬機關。
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為求機關組織法制化訂定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經總統公佈,並報奉行政院91.1.29院臺文字第0910004320-A號函同意自91.1.30施行。同時改名為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並將內部各課室更改名稱為車輛管理課、駕駛人管理課、運輸業管理課、稅費管理課、自用車裁罰課、營業車及機車裁罰課、資訊室、人事室、政風室、會計室、秘書室。
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總統令修正公布之「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因營業車及機車裁罰課掌理之交通裁決業務及人力,業已移撥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所遺業務及人力,依交通部公路局101年12月17日路力人字第1010063994號函復同意併入自用車裁罰課統籌辦理。
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
本所會計室改為主計室。
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條例」經立法院會議三讀通過名稱修正為「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並將條文修正通過,同年十一月十六日奉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0171號令修正公布名及全文8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
奉行政院核定正式施行。本所轄下旗山監理站改隸高雄市區監理所;原交通部公路局屏澎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移入本所管轄,並將稅費管理課及自用車裁罰課合併改為企劃及裁罰科,其餘內部各課室更改名稱為車輛管理科、駕駛人管理科、運輸管理科、監理資訊科。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因應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立法公布,機關名稱由「交通部公路總局」變更為「交通部公路局」,爰所屬機關之名稱亦有變動,本所由「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變更為「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