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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務

民眾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 增設「公路監理業務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如為監理服務網會員者直接至監理服務網網站線上申辦。非為監理服務網會員者請下載「公路監理業務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申請書,填妥申請書後郵寄或傳真監理單位辦理。

基於社會現況及便民原則,並因應車主及駕駛人需要及行政程序法第72條合法送達處所規定,交通部公路監理機關自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實施於「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籍及駕籍檔」中增列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以利公路監理機關及相關機關各項便民服務通知事項、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等法令規定之行政文書之寄達,本作業注意事項節錄如下:

  • 車主、駕駛人因需要向車籍、駕籍所轄之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時,應依規定填寫「公路監理業務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申請書」。為增進便民服務措施,擁有多輛汽、機車之車主或駕駛人申辦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登記,自104年10月1日起採總歸戶作業,即申請者名下汽、機車及駕駛執照同步異動登記,不需逐車申請。
  • 申請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者,可親自或委託他人(需查驗受託人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臨櫃辦理,亦可採通信、傳真等方式,向車籍、駕籍之公路監理機關依格式申請。
    採通信、傳真等方式辦理者,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以供查驗。
  • 申請對象限定以個人名義登記之汽、機車牌照者及駕駛人,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僅能擇一申請,申請範圍以我國國境內為限。
  • 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如有變更或取消,應提出申請,經登記生效後,該址之正確性則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104年10月1日住居所或就業處所登記新規定實施後,車、駕籍地址與新規定實施前辦理登記之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處理原則說明如下:
    1. 新規定實施後若未再辦理增設或變更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則新規定實施前已針對個別車輛申請之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則持續保留不變。
    2. 新規定實施後若有辦理增設或變更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則新規定實施前已針對個別車輛申請之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將會被變更為新申請之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
    3. 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變更或總歸戶作業,並不會影響車、駕籍地址,如欲變更車、駕籍地址,則應另行提出申請且車籍地址需逐車申請。

高雄區監理所暨各轄站辦理「公路監理業務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 

高雄區監理所暨各轄站辦理「公路監理業務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
辦理單位郵寄地址服務電話傳真機號碼
高雄區監理所高雄市鳳山區武營路361號07-7711101轉22007-7221902
屏東監理站屏東市忠孝路222號08-7666733轉89108-7667330
臺東監理站臺東市正氣北路441號089-311539轉102089-326837
澎湖監理站馬公市光華里121號06-9211167轉110 069-211843
恆春監理分站屏東縣恆春鎮草埔路11號08-8892014轉11408-889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