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處理中
民眾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 增設「公路監理業務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如為監理服務網會員者直接至監理服務網網站線上申辦。非為監理服務網會員者請下載公路監理業務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申請書,填妥申請書後郵寄或傳真監理單位辦理。
基於社會現況及便民原則,並因應車主及駕駛人需要及行政程序法第72條合法送達處所規定,交通部公路監理機關自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實施於「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籍及駕籍檔」中增列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以利公路監理機關及相關機關各項便民服務通知事項、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等法令規定之行政文書之寄達,本作業注意事項節錄如下:
高雄區監理所暨各轄站辦理「公路監理業務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