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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運輸業務

推動背景

目前汽車所有人與實際駕駛人可能因保險投保費用、財產管理或公司、法人與租賃車等因素,致有不同人之情形,為簡化過路費及停車費收繳流程,提供汽車所有人申請登記主要駕駛人,以利過路費與停車費可直接向駕駛人通知收繳。

一、應備證件及申辦方式

  • 親自、委託申辦
  1. 汽車主要駕駛人申請書
  2. 車主身分證正本、印章及駕駛人駕駛執照。(受託人應另備其身分證正本以供查驗)
  • 傳真、郵寄、電子郵件申辦
  1. 汽車主要駕駛人申請書
  2. 應附車主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駕駛人駕駛執照影本。
  1. 車主加入監理服務網會員。
  2. 上傳駕駛人駕駛執照影本。

二、注意事項

  1. 車主若為公司行號,應繳驗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並應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其繳驗之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2. 登記為汽車主要駕駛人之駕駛資格,汽車所有人須確認能夠駕駛申請登記之車輛種類,如有不符,汽車所有人或主要駕駛人不得主張免除行政罰責任。
  3. 汽車主要駕駛人變更或取消時,應即時提出申請,並完成登記,未即時申請之權益受損,申請人不得異議。
  4. 車籍之列管仍以車主登記戶籍地之監理單位為管轄機關。
  5. 車主未滿18歲者,請由監護人代為申請主要駕駛人。
  6. 公路監理機關以汽車所有人為通知對象之行政相關文書,不因受理登記改寄主要駕駛人,仍以汽車所有人為通知對象。
  7. 傳真申辦受理號碼:高雄區監理所07-7151643、屏東監理站08-7333633、臺東監理站089-326837、澎湖監理站06-9211167、恆春監理分站08-8891310。
  8. 主要駕駛人問答集:Q&A(.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