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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汽、機車違規講習時數為3小時。但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依規定於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後一年內,再次違反規定,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時,講習時數增加為4小時。
若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參加講習者,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期6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其為汽車駕駛人者,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其為汽車所有人者,吊扣違規汽車之牌照六個月。
接獲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通知者,應按指定日期攜帶講習通知單、駕駛執照或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前往講習場所報到參加講習。
依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未滿18歲無照駕駛違規,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依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14條規定,於接獲道安講習通知單後,應按指定日期到訓。如因病、服役、服刑、受保安感訓處分或動員機關之召集或徵集,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參加講習時 ,應於接獲講習通知後,由其本人或家屬或服務之公司行號以書面檢同有關證明文件或其影本,向辦理講習單位申請延期講習。
依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四條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並應施以講習:一、肇事致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之未滿十八歲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七、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八、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未滿十八歲之駕駛人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講習。十、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十一、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十二、違反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十三、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十四、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前段規定經吊扣駕駛執照。十五、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起,初次領有駕駛執照,於發照之日起一年內,有違反本條例規定記違規點數達六點。十六、其他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基於轄區交通管理之必要,公告應接受講習。汽車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並應施以講習: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前項汽車所有人為非自然人者,應由其負責人、代表人、管理人或其指定之人接受講習。
依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四條規定: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並應施以講習:
一、肇事致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之未滿十八歲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
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
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
七、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八、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
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未滿十八歲之駕駛人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講習。
十、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
十一、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
十二、違反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
十三、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
十四、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前段規定經吊扣駕駛執照。
十五、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起,初次領有駕駛執照,於發照之日起一年內,有違反本條例規定記違規點數達六點。
十六、其他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基於轄區交通管理之必要,公告應接受講習。
汽車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並應施以講習: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
前項汽車所有人為非自然人者,應由其負責人、代表人、管理人或其指定之人接受講習。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酒駕再犯課程要上12小時。課程名稱為「交通法令與安全駕駛」、「肇事預防與處理、肇事逃逸的法律責任」、「酒駕生命教育」、「酒癮預防與治療及問卷調查」各2小時,「戒酒案例分享」、「酒精對人體健康之心理及醫學分析」、「影片宣導」、「指定處所實地教育」各1小時。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酒駕再犯課程要上12小時。
課程名稱為「交通法令與安全駕駛」、「肇事預防與處理、肇事逃逸的法律責任」、「酒駕生命教育」、「酒癮預防與治療及問卷調查」各2小時,「戒酒案例分享」、「酒精對人體健康之心理及醫學分析」、「影片宣導」、「指定處所實地教育」各1小時。
講習日期若遇天災(如颱風、地震等)政府機關停止辦公時,本所比照停課,應參加講習人員,請依指定講習日期在同月份另擇一日期補訓。(電話:07-7711101 轉203)
一般汽、機車駕駛人違規、未滿18歲無照駕駛及酒駕違規講習,應接受講習人員若無法回原辦理講習機關參加講習,可至其他辦理講習之機關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