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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定檢頻率維持不變,排氣檢驗法規有修正,注意勿搞混。

分類宣導,消息
公告日期112-07-05 16:31
公告單位高雄區監理所-秘書室
內容

    配合交通部刪除「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及第39條之1內排氣檢驗規定,汽車排氣檢驗業務將回歸環保署辦理,規範汽油汽車自112年7月1日起,車齡滿8年者須每2年檢驗排氣1次,當車齡為偶數時即須接受排氣檢驗1次(即每2年檢驗一次),高雄區監理所所長李瑞銘指出,許多車主以為車輛定期檢驗的頻率有修正,其實只是將原本定檢程序中的排氣檢驗獨立出來,車輛定期檢驗頻率並無變動。

    李瑞銘表示,以一般自用小客車為例,出廠超過5年每年應辦理車輛定期檢驗1次,10年以上每年應辦理定期檢驗2次,定期檢驗頻率並沒有變動,與新修正的排氣檢驗法規滿8年者須每2年檢驗排氣1次有所不同,請車主們注意其中的差別,切勿搞混喔。

    為便利民眾排氣檢驗,汽油汽車之排氣檢驗環保署仍會委託公路監理機關及汽車代檢廠檢驗,柴油汽車則維持至各環保局柴油車底盤動力計排煙檢驗站進行檢驗,與現行地點及方式均相同,請車主們記得按時辦理車輛定期檢驗及排氣檢驗喔。 

 

 

承辦單位:車輛管理科

聯絡人:凌竟銘科長 
聯絡電話:07-7711101分機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