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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車違規絕不護短!高雄區監理所向管轄警察機關舉報開罰並撤換駕駛

  • 公告期限:113-12-31 12:16
分類宣導,消息
公告日期113-05-27 12:16
公告單位高雄區監理所-秘書室
內容

對於所屬公務車違規行為,高雄區監理所於日前(5/25)說明,於瞭解事發經過後,認為確實有不當,今(27)日已將違規採證等資料移請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五公路警察大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製開罰單,後續依規定辦理轉歸責由該名司機自行承擔罰鍰。該所再次強調,駕駛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規定,維持道路交通安全是用路人共同的責任,駕駛公務車更需謹慎,不容許出現任何有損公務機關形象的行為,倘查明屬實,絕不寬貸!

高雄區監理所提到,當時使用蜂鳴器行走路肩的車輛為勞務委外司機所駕駛,在獲知情事後隨即進行瞭解,本次情事屬個案,駕駛不當行為經同車稽查人員制止後即於安全距離內駛回外車道,該名駕駛承認行為不當,因個人違規駕駛行為損及機關公務形象,已深感懊悔,然不當行為已為事實,該所已向人力委外承商保德勝企業有限公司提出撤換駕駛。

該所續說明,平時均以案例宣導駕駛公務車時應遵守相關規定,駕駛行為並列入考核,避免衍生交通事故風險及影響機關形象,機關不准許特權違規;對於本次案件,除了撤換該名勞務委外司機之外,亦再向全體同仁提醒及宣導使用公務車之相關規定,而該案處置經過也將做為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案例,請同仁務必引以為戒。

 

承辦單位:秘書室

聯絡人:龔建源主任 

聯絡電話:07-7711101分機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