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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牌照車輛要驗車領新牌 請先申領臨時牌再上路

  • 公告期限:108-03-11 11:22
分類宣導
公告日期108-01-11 11:22
公告單位高雄區監理所-秘書室
內容監理機關常接獲民眾陳情,因未按時驗車,車牌遭監理機關依章註銷,須重領牌照才能行駛;然而駛往監理機關辦理領牌時,遭警察攔檢開罰單,覺得不合理。
高雄區監理所所長梁郭國表示,牌照被註銷的車輛在尚未領牌前行駛公共道路,視同無牌照行駛,雖然為了重領牌照,開車去監理所才遭警方開罰單,但按現行法規並無免罰規定,因此仍須依法處罰。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8條規定,汽車駛往公路監理機關接受重領牌照前檢驗,應先申領臨時牌照,包括了行車執照及號牌。臨時車牌為紙材質並印有臨時車牌號碼,汽車黏貼於車輛前後,機車則於車輛後之明顯適當位置,並隨車攜帶行照,才駛往公路監理機關接受重領牌照前檢驗。
最後再叮嚀車主:汽車車牌註銷後,有重領牌照需要時,請先申領臨時牌照後,再開車到監理機關辦理驗車領牌,千萬不要逕自將車輛駛往公共道路,以免違規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至高雄區監理所網站查詢或電話洽詢。
承辦單位:高雄區監理所車輛管理科
聯絡人:科長 羅振瑞 聯絡電話:07-771-1101轉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