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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繳燃料費,經合法送達後,可移送強制執行!

  • 公告期限:110-09-30 08:07
分類宣導
公告日期110-06-07 08:07
公告單位高雄區監理所-秘書室
內容尚未按期繳納汽、機車燃料使用費的車主朋友注意了,針對往年開徵後尚未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的車主,監理機關會再以雙掛號方式寄發『汽車燃料使用費補繳通知書』,車主如仍未依期限繳納,除處新台幣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外,即可移送至法務部執行分署強制執行。除須繳納欠費及罰鍰外,還要自行負擔如郵資、銀行手續費及查封指界費等執行費用,意即隨著案件持續執行,各種執行必要費用也會隨之增加。因此,接到法務部執行分署寄送的傳繳通知書,請務必積極處理早日繳納,除可避免執行分署可能會採取扣押存款、薪水,或查封動產、不動產等各項執行手段外,還可省下不少執行費用。
高雄區監理所所長李瑞銘提醒您,請按期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避免延遲繳納遭處罰鍰及移送法務部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影響自身權益。如有困難無法一次全部繳納,可主動向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汽燃費。
承辦單位:企劃及裁罰科
聯絡人:代理科長羅振瑞
聯絡電話:07-7711101分機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