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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在傻傻分不清—菊花燈還是後霧燈!

  • 公告期限:108-10-05 10:38
分類宣導
公告日期108-08-05 10:38
公告單位高雄區監理所-秘書室
內容

現階段很多車主為了行車安全或特定操作之需,會在車輛後方保桿下方加裝燈飾(俗稱菊花燈),但卻殊不知裝的是否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規範的輔助燈光(後霧燈)還是違反燈光規定加裝燈飾(菊花燈)。 高雄區監理所指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7規定: 1.後霧燈得為一盞或二盞。 2.限用紅色。 3.除非頭燈或前霧燈或車寬燈或尾燈點亮,否則後霧燈不得點亮,裝置前霧燈時,後霧燈應能單獨熄滅。 4.後霧燈基準中心與煞車燈基準中心間距應大於零點一公尺。 高雄區監理所指出,在後保桿下方裝置後霧燈應依上開之規定裝設不得與其他燈光連動、閃爍。車輛若經民眾拍照檢舉屬實,需至監理單位辦理臨時檢驗並繳納違法改裝之罰鍰。 高雄區監理所提醒您,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請車主依規定使用燈光以免受罰影響行車安全。 承辦單位:高雄區監理所車輛管理科 聯絡人:科長羅振瑞07-7711101轉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