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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遊覽車使用應注意重要安全規定事項

  • 公告期限:110-02-06 11:07
分類宣導
公告日期110-01-06 11:07
公告單位高雄區監理所-運輸管理科-第二股
內容租用遊覽車使用應注意重要安全規定事項
一、遊覽車駕駛員每日駕駛車輛時間不可超過 10 小時,
駕車 4 小時應休息 30 分鐘以上。
二、每日租用遊覽車不要超過 12 小時,起迄時間計算從停車場出車至車輛返回停車後駕駛員結束工 作。
三、到達各旅遊景點或目的地下車結束後,應屬駕駛員休息時間,務必讓駕駛員充分休息,不可隨意打擾駕駛員。
四、駕駛員必須遵守交通安全規範行駛;未經與遊覽車公司協調同意,旅客不可任意變更或增加行程,避免造成駕駛員疲勞駕駛或工時超過規定,也不得要求駕駛員違規超速趕行程。
五、兩日以上行程,駕駛員隔日出勤需休息 10 小時以
上,請提供駕駛員 1 人 1 室妥善的夜間休息環境。
*再次提醒租車消費者,唯有注意及遵守使用遊覽車安全規定事項,才能保障旅遊品質與行程安全,不要讓遊覽車公司及駕駛員因您違反規定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