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發佈 當 script 無法執行變更字級大小時,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Ctrl + (+)放大(-)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A- A A+ line facebook twitter plurk 當 script 無法執行友善列印時可至 [檔案] / [列印] print 訊息發佈 分類 宣導 標題 租用遊覽車使用應注意重要安全規定事項 公告日期 110-01-06 11:09 公告期限 110-01-06 11:07 ~ 110-02-06 11:07 公告單位 高雄區監理所-運輸管理科 內容 租用遊覽車使用應注意重要安全規定事項 一、遊覽車駕駛員每日駕駛車輛時間不可超過 10 小時, 駕車 4 小時應休息 30 分鐘以上。 二、每日租用遊覽車不要超過 12 小時,起迄時間計算從停車場出車至車輛返回停車後駕駛員結束工 作。 三、到達各旅遊景點或目的地下車結束後,應屬駕駛員休息時間,務必讓駕駛員充分休息,不可隨意打擾駕駛員。 四、駕駛員必須遵守交通安全規範行駛;未經與遊覽車公司協調同意,旅客不可任意變更或增加行程,避免造成駕駛員疲勞駕駛或工時超過規定,也不得要求駕駛員違規超速趕行程。 五、兩日以上行程,駕駛員隔日出勤需休息 10 小時以 上,請提供駕駛員 1 人 1 室妥善的夜間休息環境。 *再次提醒租車消費者,唯有注意及遵守使用遊覽車安全規定事項,才能保障旅遊品質與行程安全,不要讓遊覽車公司及駕駛員因您違反規定而受罰。 附件 1. 租用遊覽車使用應注意重要安全規定事項.pdf (檔案大小:145 KB 下載次數:9) 點閱 50 喜好度: 12345 實用度: 12345 [送出] 當script無法使用喜好、實用度調查功能時,請開啟javascript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