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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報廢登記後應注意的二三事!

  • 公告期限:111-03-31 11:48
分類宣導
公告日期110-11-25 11:48
公告單位高雄區監理所-秘書室
內容近期有接到民眾詢問的電話已辦理報廢登記的車輛,事後有人想買他的車,可以再繼續使用領牌嗎?
高雄區監理所李瑞銘所長表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0條第4項規定:「報廢之汽車,不得再行申請登記檢驗領照使用。」,所以車輛辦理報廢登記後,不得再重新驗車領牌。
高雄區監理所提醒車主,已辦理報廢登記的車輛請切勿再行駛上路,並應將車體交給合法的回收商回收(撥打專線0800-085-717(請幫我清一清))並保留回收證明,以避免事後車輛被?入或非法使用,衍生交通違規暨牌照稅及燃料使用費繼續徵收之困擾。
承辦單位:車輛管理科
聯絡人:陳逸裕科長 
聯絡電話:07-7711107分機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