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載入中

資料處理中

計程車未按表計費及列印乘車證明,罰9000元!

  • 公告期限:109-11-29 14:34
分類消息
公告日期109-10-29 14:34
公告單位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第五股
內容屏東地區常有民眾檢舉搭乘計程車未按表收費,為維護搭乘計程車乘客權益,屏東監理站與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不定期在各車站及各風景區持續針對計程車不按表計費違規情形加強取締,今年截至目前共開出21張罰單,罰款新台幣18萬9,000元。
依屏東縣政府公告計程車收費標準,民眾搭乘計程車時「起跳運價」1.5公里100元,「續跳運價」每250公尺加收5元,另現行規定計程車司機未按表計費及未列印乘車證明,依公路法處罰新台幣9,000元,屏東監理站站長洪美芳呼籲計程車駕駛人勿心存僥倖心態以身試法,務必按表收費營業。
洪美芳另外提醒搭乘計程車的朋友們,現在只要搭乘計程車,不論乘客是否提出需求,司機都得列印乘車收據給民眾,這不僅是保障民眾搭乘計程車的權益,也有助於計程車駕駛與民眾產生爭議時釐清責任,保障乘車雙方權益,同時也鼓勵民眾踴躍檢舉,如果計程車司機有不合理之收費或其他不當行為時,請記下計程車車號及司機姓名等,註明時間、地點及經過情形,可向當地監理單位或警察局申訴,查證屬實,主管機關將依公路法裁處。(屏東監理站計程車申訴專線08-7666136、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08-7533110)
承辦單位:屏東監理站第三股
聯絡人:股長鄭瑞隆??? 08-7666733分機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