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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遊覽車定型化契約應注意事項(應記載及不得記載)!!

  • 公告期限:108-01-31 10:14
分類宣導
公告日期107-10-22 10:14
公告單位高雄區監理所-秘書室
內容交通部於107年10月4日修正發布「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此次是針對第七點、第八點、第十一點進行修正。
第七點修正:報到與出車之時間;業者應依承租人告知的報到及出車時間出車。禁行路段;不得安排行駛公路主管機關公告之禁行路段。行程路線;未經承租人與遊覽車客運業者雙方同意,不得變更行程、路線及休息地點,另雙方同意變更後之行程不得違反相關工作及駕駛時間法令規定。
第八點修正:出車前確讓所有乘客知悉車輛安全設施、逃生設備(擊破器、安全門)位置及使用方法、播放宣導遵守交通法規規定影片。駕駛員及隨車服務人員不得主動向乘客兜售或媒介商品;業者應填列遊覽車檢查紀錄表,交由承租人或其授權之人核對及收執。
第十一點修正:駕駛員駕駛車輛營業時服務工時應符合「勞動基準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如(一)每日自工作開始至結束之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每日最多駕車時間不得超過十小時。(二)連續駕車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休息,休息時間如採分次實施者每次應不得少於十五分鐘。但因工作具連續性或交通壅塞者,得另行調配休息時間;其最多連續駕車時間不得超過六小時,且休息須一次休滿四十五分鐘。(三)連續兩個工作日之間,應有連續十小時以上休息時間。但因排班需要,得調整為連續八小時以上,一週以二次為限,並不得連續為之。敬請用路人注意。
高雄區監理所所長梁郭國提醒大家,旅遊租用遊覽車前要仔細閱讀相關契約條款, 選擇人車管理嚴謹之遊覽車公司,是安全出遊的不二法門,唯有「安全」才能快快樂樂出門、平平安安回家。
承辦單位:運輸管理科
聯絡人:科長雍聰敏07-7711101轉30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