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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務

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志工運用及管理要點

112年8月30日高監人字第1120203346號函修訂

 

一、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提升志願服務人員服務品質特修訂本管理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志願服務人員(以下簡稱志工),係指經本所甄選、訓練、考評合格,不計任何報酬之志願服務人員,並採用年度「定期聘用制」,以維護各方之權益。

三、 志願服務人員資格要件及招募管道:

(一)須國(初)中以上畢業,品德優良。

(二)須年滿20歲至70歲身體健康之退休人員(比照交通部公路志工管理要點)、學生及社會熱心人士,但配合本所需求得簽奉年齡延長年限

三)透過書面及網路廣告招募(儲備)志工: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網公開招募志工、高雄區監理所官方網站公告相關招募資訊及鼓勵本所退休同仁熱烈參與志工行列。

四、服務行為準則:服勤期間衣冠整齊清潔、服務民眾對話口齒清晰、待人具服務熱忱及負責精神。但請注意本身或親屬從事公路監理代辦業務者;並不合適擔任本所志工工作。

五、 服務工作範疇:大廳主動接待及引導服務、趨前及走動式服務、解說洽辦監理業務的流程協助服務老弱婦嬬或身體不便人士、協助民眾影印、取號機操作或其他指定之事宜。

六、 出勤規定:

(一)執勤志工應於到班時至指定地點簽到,佩帶服務證並穿著服務背心。

(二)志工應依出(值)勤表,每週至少1次,凡因故無法於排定時間內到班提供服務者,應事先找人代班及填寫請假單請假或互調(並請向人事室報備)。

(三)值勤時應填寫工作紀錄表,每月月底由用人單位陳報一層長官核閱。

(四)本所得抽查志工之勤惰,曠職者以無故缺席論。

七、 志工之福利如下:

(一)一日出勤滿3小時提供便當費、交通費。

(二)投保意外事故險,為如經本所解聘者,則予以退保。

(三)主辦訓練、講習或演講充實知能,並視需要得薦送參加外部機構訓練之相關研習。

八、 志工每年接受評核一次,由用人單位就服務態度、出勤狀況、工作熱忱、民眾投(申)訴等多元因素評核,提出續聘與否之決定。惟因特殊事故須長期請假者,應申請暫停服務並繳回服務證,以2個月為限並得延長一次。

九、 獎勵:志工服務期滿離職者及服務滿3年,累積服務時數150小時、全勤或具特殊優良事蹟,得頒發獎(牌)狀或獎品。

十、 志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解聘:

(一)從事非本機關指派事務者。

(二)在服務期間從事政治、商業活動或其他有損本所(行政機關) 聲譽者。

(三)臨時請假每年不得超過5次,全年請假不得超過10次(含事假及臨時請假)。

(四)凡無故缺席者滿3次,且無正當理由即終止服務。

(五)無故未服務連續超過2個月以上者。

(六)品行不端、行為不檢,經查屬實者。

(七)工作過失情節重大者。

(八)影響志工名譽情節重大者。

(九)影響本機關聲譽者。

(十)因個人因素主動提出申請者。

十一、 志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續聘:

(一)全年出(值)勤,服務未達30小時者。

(二)工作紀錄未依時限繳交,經催繳無效者。

(三)其他有不適任情形者。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項得隨時修正。

十三、本要點所長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