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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運輸業務

違規案件分期付款流程圖違規案件分期付款流程圖

  • 民眾申辦違規分期
  • 分期案件審核
    1. 不符合-退件
    2. 符合-先就分期案件開立裁決書並送達
  • 辦理分期繳納相關規定
    1. a: 分期繳納每期以1個月計算,且總分期數不得逾18期,每期繳納罰鍰金額(除最後1期外),不得低於新臺幣500元。核准後應即繳納第1期罰鍰金額。
    2. b: 分期繳納罰鍰期間因故無法按期繳納者,得於當期屆滿前,向處罰機關申請延期繳納剩餘期數之罰鍰;申請延期繳納以1次為限,延期繳納期間並不得超過1個月。
    3. c: 分期案件,對應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一併製發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通知單交由受罰人或其委託人簽收。
    4. d: 如為酒後駕車應繳清後始得憑收據領回車輛,但初次違反規定且未發生交通事故者,於申請分期繳納第1期罰鍰金額後,得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領回車輛。
  • 執行分期繳款
    1. 按時繳納-結案
    2. 未按時繳納-受處分人經核准辦理分期,如有1期未按時繳納,或逾繳款截止日未全數繳清,視同全部到期,其尚未繳納之罰鍰,則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檢附證件資料

  1. 違規通知單
  2. 受處罰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委任書(檢附受委任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注意事項

移送強制執行之案件,不得向監理單位申請分期繳納,請逕向該管行政執行處申請分期繳納

辦理分期付款一覽表

辦理分期付款一覽表
機關辦理分期總類服務電話
高雄區監理所強制險違規(07)7711101轉501~502
屏東監理站一般違規、強制險違規(08)7666733轉401~414
臺東監理站一般違規、強制險違規(089)311539轉201~209
澎湖監理站一般違規、強制險違規(06)9211168轉201~208
恆春監理分站一般違規、強制險違規(08)8892014轉118